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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管道堵塞致损的责任主体与物业担责比例分配

发表时间 2024-08-26 |   作者: 开云官网登录平台

  小区的业主对建筑物享有区分所有权。业主除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外,还对排水等公用设施享有共有权和使用权。业主共用管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虽被分段封闭在业主家中,但管道是整栋楼业主共同使用的排水管道,应属建筑物共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进行了区分,可认定排水管道确属建筑物共有部分,管道堵塞引发返水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侵权纠纷较为常见。

  物业服务企业在对公共管道的维修养护过错分析、侵犯权利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分析、各业主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比例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对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侵犯权利的行为和过错,无需对原告损失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减轻诉累。对侵权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责任人的,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补偿损失。

  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裁判案件时,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依法予以免责。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和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对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对应的不利后果。

  2019年10月,物业被张某起诉,双方之间的关系在于张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住房一套,由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案的案由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号为(2019)渝0106民初22771号。

  事情缘起于2019年7月15日下午6点40左右,大雨,原告张某接到被告的工作人员电话,称有邻居反映原告房屋防盗门下有大量水冒出,并顺着楼梯流到了四楼。原告的女儿立即回家,会同物业值班人员进屋查看,发现是厨房预留的空调下水管道冒出大量泥沙型污水,泥沙将厨房地漏堵塞,造成所有房间积水约3厘米高,同时顺着防盗门缝隙向外溢漏。

  在原告要求下,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厨房的空调下水管道进行封闭处理,同时将原接在雨污管道上的空调下水管截断,重新将楼栋的空调下水单独接入地面主管道。被告管理人员通知保险公司到场查看,保险公司现场得出了大概结论,本次事件确因物管失职,但按物管公司投保的险种,理赔金额不会超过4000元,这其中还包含4楼天花板损失。

  原告张某诉称,该次事故完全是被告从事物业服务不专业、没有责任心,对4楼邻居管道问题的维修方法错误,同时未及时清扫楼顶、维护主管道,被告应赔偿原告的上述损失。

  因此,其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材料费及人工费22935.5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装修部分期间租房费用3000元。

  不过,被告辩称,2019年7月15日下雨造成原告家中反水是事实,但其损失以及反水的原因不是由于被告的问题导致的。原告所诉的反水的位置原因为空调机位的排水口,是房屋室外的结构。该位置是用于排放空调水的,由于原告的违规装修,将该位置封闭在室内,在2019年7月15日大雨,雨水管排放不及的情况下,才出现反水,导致水进入原告的家中。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作为原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保证楼栋雨水管、空调水管等公共管道正常使用的责任。现因公共雨水管道的雨水回流入空调水管至原告房屋中,被告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原告将空调室外排水口纳入室内,扩大了排水口反水造成的损失,原告对其房屋水淹的损失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对原告房屋水淹的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后3日内赔偿原告张某装修费等费用18515.28元。

  冬季气温骤降,因为保暖措施采取不到位而部分小区的排水管道中生活油污受冷凝结将管道堵塞,致使生活垃圾污水无法排出而涌进业主屋内,并连带性地流入其他业主家中,因此引发纠纷。

  王永和孟强分别是某小区的业主,二人系上下楼的邻居。2016年1月,大量污水从王永所在房屋的厨房排水管道流出,王永家被污水浸泡;后污水又溢入孟强家,造成孟强家的天花板及部分物品受损。后来,孟强找到王永与物业,要求其赔偿家中物品因被浸泡而造成的损失。对此,王永与物业公司各执己见,拒不赔偿。孟强遂将王永与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一同赔偿因家中物品被污水浸泡造成的经济损失两万余元。

  王永辩称:涌水原因系王永家及楼上各户共用排水管道堵塞所致,其不应代替其他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辩称:不认可涌水原因系排水管道堵塞所致,且不清楚管道的具体堵塞位置;业主自身问题造成管道溢水,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后经现场勘查,当事人认可此次污水涌出系因王永家厨房洗手盆下方排水管道向室内涌水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或者法律和法规规定履行自身的管理职责,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导致业主财产受损的,既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本案中,西方之珠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对小区建筑的共用部分及公用设施设备负有管理、维修、养护的义务。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此次被堵塞的管道系业主共用的排水管道。西方之珠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管理义务,其对于共用管道堵塞并导致孟强财产损失存在过错,其疏于管理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大发生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对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要求王永承担损害赔偿,因孟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永对孟强的财产受损具有过错,故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属于因共用管道堵塞引发业主财产损失而请求赔偿的案件。此类案件一般涉及受损住户、楼上住户、物业公司等多方当事人。受损住户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往往将可能的责任主体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在共用管道堵塞的情况下,怎么样确定赔偿相应的责任主体,重点是确定管道堵塞的具体原因。在此基础上,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确定责任主体。本案中,经现场勘验查明,管道堵塞是因为管道中生活油污冬季受冷凝结所致。在此情况下,确定责任的承担主体,要先分析楼上住户的责任。根据常识,楼上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油污和细微杂质通过管道排出属于正常行为,是楼上住户在生活中所不可避免的,楼上住户的行为没有超出正常应用限制范围。所以,楼上住户对于管道堵塞没有过错,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如果楼上住户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则要做到对于管道的合理使用。此处的合理使用,应当以一个善意自然人的标准来衡量,不应当超过大众的一般接受程度。

  幸福小区全部系20层的高层楼房,3号楼9层的业主家里,因排水管道堵塞造成污水外溢,造成室内装修和家具被污水侵泡损坏。另外,污水从上水管道的缝隙,流到了楼下8层业主的屋内,造成8层业主屋面和地面装修损坏。9层业主以楼上11个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为被告,要求楼上的11层业主对污水外溢造成的装修损失和家具贬值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要求判令被告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楼上11个业主赔偿原告装修损失和家具贬值损失,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道的维护义务已约定对小区雨水井、化粪井,排水管道来维护。现物业有证据证明物业每月检查一次,定期清理疏通,事发前管理畅通,无堵塞外溢。下水管道突然堵塞在位置在9楼,9楼以下的排水管道并未堵塞。由此推测管道堵塞原因系管道使用人,即9层以上有业主倾倒固体垃圾或其他不规范使用排污管道行为造成。本案管道堵塞位置在9层,推断出排水管道堵塞系9层以上有业主不规范使用排水管道行为导致了管道堵塞。因此9层以上业主对下水管道堵塞有过错。原告家中污水外溢进而导致的装修和家具损失的结果显而易见。该损失结果系由该栋楼房排水管道堵塞造成的。又因排水管道堵塞位置在9层,9层以下管道并未堵塞,可以推断排水管道堵塞原因系9层以上业主不规范使用排水管道造成,而非楼下雨水井、化粪池等公共部位堵塞造成故9楼以上业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的约定,物业公司负有定期清理养护维修共用管道的义务。在业主因为管道堵塞、财产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同所约定或者法律所规定的相应义务。否则,物业公司就要承担因怠于履行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此类案件中,如果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则应当尽到管理义务。物业公司的管理义务,如果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已作约定,则按照合同约定来管理;如果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合同未作约定,则应该依据案件事实,参照相应的类似标准去衡量,从而做到对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的公平公正。

  实践中,在“异物”的来源主体明确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相关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异物”的来源主体不明时,如何适用法律救济受害人,各地判决不不利于公平救济,从现有的判决来看,主要有三种:

  相关业主对排水管道具有不正确使用的行为,认定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由可能的加害业主承担按份责任;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管理义务,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异物”来源无法确定时,共用同一排水 管道的业主均有实施侵害行为的可能,认定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由可能的加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不善的行为,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扣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业主对排水管道具有不当使用的可能性,但又难以确定具体的不当使用人,由可能的加告业主承担补偿责任;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的过失,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分歧在于:对物业公司责任承担以外的损失部分的处理依据、解决方法及责任比例认识不一样。